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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未达标节水设施可罚10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10-31  作者:admin  浏览次数:202
核心提示:     昨日,成都市政府法制办正式公布《成都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草案)》,并于即日起开始网上征求立法建议和意见。草案对城镇用水和农村用水的管理都作了具体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已经淘汰的耗水量高的用水设备、设施和器具,否则将
      昨日,成都市政府法制办正式公布《成都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草案)》,并于即日起开始网上征求立法建议和意见。草案对城镇用水和农村用水的管理都作了具体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已经淘汰的耗水量高的用水设备、设施和器具,否则将遭到罚款。市民若有意见、建议,可于11月6日前登录市法制办官方网站(http://www.cdlao.chengdu.gov.cn),在网上提交建议,或发送电子邮件到cdfzb@sina.com。

  擅用未达标节水设施可罚10万

  草案规定,城镇节约用水实行居民生活用户和非居民用户分类管理。居民生活用户逐步实行定额用水管理;非居民用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非居民用水户应按下达的用水计划用水;对超出计划的用水量,除据实缴纳水费外,由各级节水管理机构根据其实际执行的水价标准,实行超计划累进加价收费。

  根据草案第14条“节水三同时”规定,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配套建设节水设备、设施,使用节水器具,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包括节水型用水设备、设施和器具的内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备、设施和器具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耗水量高的器具设施禁止使用

  草案还规定,禁止在成都市范围内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耗水量高的用水设备、设施和器具;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配套安装经法定机构检验合格的用水计量器具,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耗水量高的用水设备、设施和器具。已建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耗水量高的用水设备、设施和器具,应逐步淘汰并更换。若在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耗水量高的用水设备、设施和器具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每件(套)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草案还规定,工业企业应进行用水单耗考核,降低单位产品用水量,采用节水技术、工艺,减少用水损耗,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减少污水排放量。从事洗车业务的,应采用节水洗车技术,安装使用循环用水洗车设备,使用节水器具。洗浴中心、游泳场馆、水上娱乐场所和大型景观用水等应安装使用节水设备、设施和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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