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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设施经营企业所得税有望“三免三减”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11-20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admin  浏览次数:87
核心提示:     权威人士日前透露,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拟规定,对从事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经营的企业采取定期优惠,目前初步考虑采取从企业取得第一笔收入开始“三免三减”(三年免征,三年减征)的优惠措施。 &n
      权威人士日前透露,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拟规定,对从事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经营的企业采取定期优惠,目前初步考虑采取从企业取得第一笔收入开始“三免三减”(三年免征,三年减征)的优惠措施。   
      另外,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企业的收入在税收政策上也将采取“从宽”原则,对种植、养殖、农产品粗加工、农业科技服务等项目的企业采取免税政策,而仅对收益较高的花卉、茶叶、陆地养殖等项目的企业采取减半征收,即减按12.5%征收所得税。

      这位人士还指出,对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企业也将实行定期优惠,这些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沼气处理、海水淡化、节能节水技术改造等。

      业内专家指出,如果实施条例规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经营的企业按照取得收入开始计算优惠期限,也就是只要企业开始营业就进入了优惠期,对这些企业的优惠期限最长为六年。业内专家表示,“虽然这种优惠方式比从企业取得盈利开始再计算优惠期限的力度稍弱,但按照这种方式进行优惠,在征管上比较容易把握”,只有做出了这样明确的表示,明年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时才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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