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青年报》2008年11月17日报道,关于近期拉动内需的措施中,有学者建议,“最近国务院出台拉动内需的十项措施,其中提到了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但是没有提到供水。”在一个论坛上,清华大学水业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傅涛提出了自己的担忧。其实在业界早有我国饮用水供水质量不容乐观的共识。
笔者认为,解决供水问题也是拉动内需的一个方面。解决供水问题,不仅仅是解决民生的重大举措,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拉动内需。有评论者认为,从新国标饮用水来看,考核指标由于原来的35项猛增了71项,达到106项,而这数百项指标,要达到标准,自然需要国家和地方的资金投入。因此,国家应以此次拉动内需为契机,在数万亿大蛋糕中切下来一块,投入到饮用水安全领域,比如加大对居民饮用水源的治理、维修供水管道等等,这不仅符合民意,更体现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总而言之,新国标饮用水别让公众再苦等四年了。
目前我国农村地区饮用水实行的仍是1991年全国爱国卫生委员会和卫生部联合发布的《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准则》,该准则把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分成三级,但水质标准总体过低,并且在实际中能够达到农村一级标准的比例很小。这等于将农村生活饮用水的安全标准区别对待,而保障每位公民都享有安全饮水的权利,重视农村饮用水水质问题本是饮用水水质国家标准应当明确规范的。
生活饮用水是直接影响到人们身体健康的生存必需品,而制度规范是确保生活饮用水质量的有效途径之一。制定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主要依据之一,就是标准要与科技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针对我国生活饮用水水质国家标准滞后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国家正在酝酿出台新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国家标准。国务院的四万亿元刺激经济方案刚一面世,就有不少公众和网友提出,民生投入供水质量安全不能缺席。现在,国内水业权威专家再一次利用自己的影响力和号召力,在论坛和媒体上,郑重呼吁国家应加大对供水安全新标准的推进,以及加大对这一领域的资金投入力度。什么叫安全?就是指饮水水质要合格,要符合国家颁布的饮用水卫生标准。第二,供水的水量、水压要有保障。什么是不安全?最大的不安全是停水。第三,对应急的突发性事件要有比较强的应急能力和安全管理能力。
水安全的隐患,来自于三方面。第一,饮用水水源是不是安全的,也就是说要防止水源的污染和水源没水,水质和水量是否能够达到保障。第二,水厂。自来水厂的运行是不是稳定可靠,符合规范要求,产生合格的自来水,这是一个生产过程。第三,是水的输配系统,就是管网、水箱,二次供水,和老百姓直接相连的环节会不会出现污染或者爆管。众所周知,生活用水是百姓赖以生存必须品,它的安全直接关乎生命健康。不过,由于国内生活饮用水标准严重滞后,一直困扰着我国民众的日常生活。数据显示,在国内,城市供水有20%不达标,农村饮用水不达标准更接近50%,这也就是说,时下在我国,有超过1亿的城市人口和3亿的农村人口,实际上喝不到安全达标的饮用水。
突出问题在哪儿呢?水资源短缺。我们国家华北、西北、东北以及大部分地区还是缺水的。水环境污染、供水设施不健全,饮用水安全管理体制和机制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饮用水安全保障能力和中央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因此,我们既要看到我们以前取得的成绩,又要看到面临的形势比较严峻。因此,逐步解决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问题重要性工作还是非常迫切的,这是解决民生问题的一个重要内容。饮用水水源地还有污染,水源地保护还要进一步加强。另外,我们的供水设施还是比较陈旧的,包括净水厂设施、供水管网和二次供水。就是现在城市供水只能到6层,6层以上的建筑都需要加压,由于管理等各方面没有上去,存在着安全隐患。饮水安全问题隐患主要是两方面:一个是水质。一个是供水量。水质方面就是要做好污染控制,水质符合国家标准。水量方面就是水源的节流、开发、保护。
我国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1985年颁布的,作为城市饮用水的国家强制性标准,这一标准施行了长达22个年头。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国际上对生活饮用水标准修订频率很快,世界卫生组织先后于1984、1993、1996、1998、2003、2004年数次公布了《饮用水水质准则》或相关资料。基于85版本的生活用水标准严重落后,以及社会各界对新标准的期待,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委员会在外界重压下,才被迫对老标准进行了重新修订,联袂发布了新的强制性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自去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然而,这一标准仍然留下了一个可自由操作的“尾巴”——新标准中的水质非常规指标及限值的实施项目和日期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全部指标最迟于2012年7月1日实施。
这意味着,如果从现在算起,不但在这四年漫长的岁月中,公众都要与不合格水,甚至劣质水相伴左右,而且也给地方预留了可以片面发展经济,而不顾群体健康的时间。譬如,前些日子,某市曾经在当地水源中检测出400多种有机化合物,复旦大学预防医学所俞顺章教授一针见血地指出:“这样的水喝下去,肚子里面都可以开化工厂了”。事关公众生命安全,政府职能机关何以不能达到协调统一呢?我以为主要是利益纠结所致。城市供水要达到新的标准,就必须加大净化技术的投入,改造现有供水设施,大规模的投入成了不小的负担。城建部门作为主管部门,当然要为企业利益考虑。
当下城市供水在不少地方尚属公益性事业,对财力困难的政府来说,亦缺乏提高饮用水标准的内在动力。相应的,如果投入过多,水价标准必然大幅度提高,民众也未必答应。同时,现有的卫生监控技术手段和设备也远不能适应需要,投入和产出同样会让监管部门望而却步。由于各方片面考虑部门利益,与卫生部、建设部平级的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很难协调,最终只能使新国标搁置。正因为饮用水安全与公众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近年来国际上对饮用水水质标准的修订频率越来越快,检测项目不断增多,指标要求也越来越严格。世界卫生组织先后于1984、1993、1996、1998、2003、2004年公布了《饮用水水质准则》或相关资料。世界卫生组织水质委员会的专家称,以后的水质准则将做到随时修订,正是出于对公众健康负责的态度。
而我国饮用水标准之所以落后20年,除了因为过多地考虑部门利益外,对人民群众基本权利的漠视,也是原因之一。这种漠视,致使一些政府部门不作为。类似的不正常现象俯拾皆是。比如,目前空难理赔标准还是1993年确定的7万元人民币。1996年实施的《民航法》授权民航总局制定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但至今迟迟没有制定相关标准。1996年出台《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禁止将“苏丹红一号”作为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生产。诸如此类问题,是值得深思和加以考虑解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