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上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十三次会议进入第二天议程。上午,和本市居民生活息息相关的《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大会审议。
70余个饮用水源纳入保护范围
记者在《条例(草案)》中看到,其中首先明确了饮用水水源,指的是“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向供水企业生产饮用水提供原水的水源”。具体主要包括“黄浦江上游饮用水水源、青草沙饮用水水源、陈行水库饮用水水源、崇明东风西沙饮用水水源”4个市级重点饮用水水源及其他饮用水水源。
“饮用水水源保护,是保障市民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一项基础性环境保护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也事关城市公共安全。”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张全随后就《条例(草案)》制定的背景、过程作了相关说明。
据张全介绍,包括在建、拟建的饮用水水源在内,目前本市共有饮用水水源约70余个,“除了黄浦江上游、青草沙等4个重点饮用水水源外,还有60多个区县、乡镇级小型饮用水水源。”
现行《保护条例》 面临新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市民环境保护意识和对饮用水质量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
张全介绍,实际上,1985年,市人大常委会就审议通过了《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并成为全国第一部有关水源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并在实施的20多年间,对加强本市主要饮用水水源,即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确保市民饮水安全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现行《保护条例》仅适用于黄浦江上游饮用水源的保护,而目前本市已确定从长江和黄浦江两江取水、并以长江取水为主的格局,“长江取水约占全市取水量的70%,但《保护条例》却对黄浦江上游以外的其他水源保护,尚无适用的具体规定。”
同时,作为本市水上交通要道,船舶污染威胁着长江、黄浦江饮用水水源的取水安全;而畜禽及水产养殖污染,也严重影响了饮用水水源水质,需要更加重视。
此外,现有《保护条例》部分内容,已与包括《水污染防治法》在内的国家一系列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不尽一致。
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让在现有《保护条例》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新的地方性法规势在必行。
历时两年《条例(草案)》提请审议
记者了解到,本市饮用水水源的保护、饮用水安全的保障问题,早在两年前就引起了人大代表们的注意:2007年,市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期间,沈红慧等11位代表就提出了关于制定《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议案。
2008年初,市环保局开始着手《条例》修订起草的准备工作,一方面对本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现状进行调研,并对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制度进行了研究。
在总结了现有《保护条例》实施经验、借鉴外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经验的基础上,保留了行之有效的制度规范,起草了《条例(草案)》。
随后,市政府法制办还组织听取了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税务、交通港口、农业、海事等相关管理部门和区县政府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并征求了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意见。
在此基础上,经过反复修改,《条例(草案)》终于在今日正式提交市人大常务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