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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征水资源费按新标准 自备井水与自来水同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01-20  来源:西安晚报  作者:admin  浏览次数:260
核心提示: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近日联合下发《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规定从今年1月1日起,在全省实施水资源费新标准。自备水源工程(指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自建使用或租用、借用及合作管理使用的取水设施)取水的征收标准每立方米提高0.2元。其中,西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近日联合下发《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规定从今年1月1日起,在全省实施水资源费新标准。

自备水源工程(指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自建使用或租用、借用及合作管理使用的取水设施)取水的征收标准每立方米提高0.2元。其中,西安(不含城市规划区)、铜川、宝鸡、咸阳、渭南、榆林、延安、杨凌示范区的地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每立方米0.2元提高至0.4元;汉中、安康、商洛市地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每立方米0.15元提高至0.35元;西安市城市规划区地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目前定为每立方米0.5元。

此次调整对自备水源工程取用地下水水资源费按自来水管网覆盖区和未覆盖区进行了划分。其中,自来水管网覆盖区自备水源工程取用水水资源费按当地自来水销售基本水价(城市供水价格减去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污水处理费)分类标准计征。自来水管网未覆盖区则以分类区域按不同标准计征。

记者从省物价局行政事业收费处了解到,我省之前实行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是2005年制定的,对于煤、石油开采以原煤、原油的开采量计征费用,如原煤0.5元/吨,原油2元/吨。此次调整后,矿产资源开采用水将按取水量、疏干排水量和所在地自备水源标准计征。无法安装计量设施的,以原矿开采量折算取(排)水量计征,其中,煤炭开采按吨煤取排水2立方米核定,石油开采按吨原油取用水6立方米核定。其他矿产品开采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行业用水定额结合实际确定。

新标准适当降低了营业性景观、水域旅游取用水及地温空调取用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营业性景观、水域旅游取用水地表水按每立方米0.05元计征,地下水按当地自备水源工程地下水标准计征,对公益性景观用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地温空调取用水回灌部分按每立方米0.03元计征,对未回灌部分按当地自备水源工程地下水标准计征。

省物价局要求,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变更《收费许可证》,严格执行规定的征收标准,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并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自觉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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