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长治市水利局依据国家税收政策,与市县国税部门积极沟通、充分协调,争取到相关的免税政策,逐步在全市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管理中统一使用由税务部门提供的免税票据,开展水费征收工作。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各级政府投资兴建的公益性项目,在农村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保障作用,受到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普遍欢迎。水费收入是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的主要经费来源,长治市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原使用的收费票据大多为财政部门提供的行政事业收据。但由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费收入不属于财政部门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多数县区财政部门陆续停止提供收费收据,对供水工程的运营造成一定影响。
为保证供水工程正常运转,长治市水利局要求各县市区水利局成立统一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机构,办理企业法人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同时,长治市水利局依据《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第154号)文件精神,认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群众饮用水符合该规定“征收范围”第七条 “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的要求,通过与市县国税部门的积极沟通、充分协调,争取到相关的免税政策。目前长治市壶关、襄垣、郊区等县区已开始从当地国税部门领取统一发票并免交增值税。仅壶关县3个集中供水工程,在享受免税政策后,每年即可增加水费纯收入12万多元。长治市其他县区也在积极地同当地税务部门协调,办理税务登记,并开始使用免税票据。
长治市水利局还要求各县区以规范水费征收免税票据使用为契机,在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中,认真搞好政策法规研究,大力提升水利系统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积极协调各方关系,全面实行供水工程统一管理,促进饮水安全工程永续运行、群众长久受益。
免税政策的实施,将降低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管理费用,增强农村水费征收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全面促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科学化、制度化和长效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