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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拟出台《哈尔滨市节约用水条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12-10  来源:黑龙江晨报  作者:admin  浏览次数:113
核心提示:        为了加强哈尔滨市节约用水管理,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哈尔滨市拟出台《哈尔滨市节约用水条例》。《条例(草案)》已于11月末经哈尔滨市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并于近日报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条例(草案)》主要在再生

 

        为了加强哈尔滨市节约用水管理,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哈尔滨市拟出台《哈尔滨市节约用水条例》。《条例(草案)》已于11月末经哈尔滨市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并于近日报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条例(草案)》主要在再生水利用系统建设、地源热泵系统应用、对用水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用水实行计划与定额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取水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实施阶梯水费用 取消居民用水包费制

        《条例(草案)》规定:用水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用水实行计划与定额相结合的管理方式,超计划或者超定额用水要累进征收水费或者水资源费。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超计划或者超定额用水具体征收标准为:超计划或者超定额用水10%以下(含10%)的部分,按照现行水价的2倍交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用水10%以上20%以下(含20%)的部分,按照现行水价的4倍交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用水20%以上的部分,按照现行水价的5倍交费。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超计划或者超定额用水,应当按照省规定的标准缴纳超计划或者超定额用水水资源费。同时取消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包费制。

       绿化、景观、环卫用水 优先选用雨水

       在再生水、雨水利用方面,《条例(草案)》规定“下列新建、扩建工程,应当建设再生水利用系统:(一)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公寓等建筑;(二)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文化、体育场所等建筑;(三)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可回收水量大于150立方米/日的居住区和集中建筑区等。无再生水利用系统设计方案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此外,该《条例(草案)》还规划,哈尔滨市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关政策,鼓励、支持建设再生水利用系统和集雨水窖、水池、水塘等蓄水工程,增加有效水源,对相关建设活动给予资金扶持。用地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应当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绿地、道路、停车场等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低洼草坪、渗水地面等雨水渗透设施。绿化、景观、环卫、消防等用水,应当优先选用再生水、雨水。

        另外,哈尔滨市拟取消《哈尔滨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中要求“安装、使用节约用水型卫生洁具和配件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单位交纳保证金”的规定。

       应用地源热泵系统 全国首次纳入管理

        地源热泵系统是水源热泵的一种形式,它是利用地下水、地表水或者土壤所储藏的太阳能资源作为冷、热源,通过水或空气换热介质进行热量传递的空调技术,冬季把地能中的热量“取”出来,供给室内采暖;夏季把室内热量取出来,释放到地下水、地表水或土壤中。应用地源热泵系统,一方面有利于节约能源,另一方面如果应用不当,将致使水源地原有生态环境发生变化乃至产生不良影响,严重的将对地下水、地表水造成污染,破坏水文地质环境。故有必要对应用地源热泵系统加强管理。为了促进应用地源热泵技术的良性发展,规范应用行为,保护水资源,《条例(草案)》在全国范围内首次将应用地源热泵系统纳入管理,并在取得许可、对所应用区域的地下水进行动态监测和如造成不良影响应采取的措施,以及违反有关规定所应承担的行政处罚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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