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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全过程监管 加强污泥污染防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9-23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admin  浏览次数:169
核心提示:        在实现市、县城镇污水处理厂“全覆盖”目标后,江苏省将如何加强污泥处置环境监管?近日,江苏省环保厅制定了《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深入推进污泥污染防治工作。据了解,

 

        在实现市、县城镇污水处理厂“全覆盖”目标后,江苏省将如何加强污泥处置环境监管?近日,江苏省环保厅制定了《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深入推进污泥污染防治工作。

  据了解,“方案”中制定的江苏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总目标是:切实履行环保部门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完善的污泥污染防治工作体系,对污泥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处置实施全过程管理,全省形成与污泥产生情况相适应的污泥规范化处置能力,杜绝污泥随意倾倒和违规转移现象。今年,苏南各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规范化处置率要达到85%,苏中和苏北要达到80%。到2015年末,全省污泥均得到规范化处置和有效监管。

  紧盯每个环节 提高治污水平

  “方案”要求,各地要加强企业的内部管理,在污泥产生及预处理、运输、贮存、处置全过程中,提高污染防治水平。

  “方案”规定,2011年10月1日起,经预处理达到相关要求的污泥方可外运处置。污水处理厂应建立完善的污泥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污泥产生量(以吨计量)、含水率、运出车次、重量、去向,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上季度的污泥产生及流向情况汇总后,向所在地市、县(市、区)环保部门报告,经省辖市环保局汇总后于当月月底前上报江苏省环保厅。

  在污泥运输过程方面,江苏省要求污泥运输单位应当具有相关运营资质,不得委托给个人运输。同时,江苏省要求污泥运输原则上应采用陆路运输,2012年1月1日起原则上采用陆路运输含水率超过60%的污泥。污泥运输应按相关管理部门批准的线路和时间段行驶,运输线路尽可能避开居民聚居点、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旅游区等环境敏感区。运输单位应对污泥运输进行全过程监控和管理,防止二次污染。

  在污泥贮存过程方面,江苏省要求污泥外运贮存的要严格按照要求,在污水处理厂内脱水至含水率50%以下。污泥在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内的暂存场地须硬化,应采取措施防止因污泥和渗滤液渗漏、溢流而污染周围环境及当地的地下水。脱水污泥在堆棚或密闭容器的设置应可贮存不低于7天额定脱水污泥产生量,污泥堆棚或密闭容器须有通风、除臭措施。

  在污泥处理处置过程方面,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符合相关资质规定,并充分考虑处理处置污泥所带来的环境影响,采取措施,控制二次污染和污泥对产品质量的影响以及产品在使用过程中的环境影响。此外,污泥处理处置单位也应建立完善的环境监测和管理制度。

  江苏省环保厅要求各地在2011年12月31日前对已建堆肥、养殖、直接制砖项目,进行一次环境影响回顾性评价,重新进行甄别,不符合环保要求的要坚决取缔和关闭。

  2011年9月1日起,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将本单位污泥接收、管理和处理处置情况在厂门醒目位置公示,接收社会监督,公示内容为污泥来源、处理处置工艺、处理处置能力、污染控制措施、最终产物去向以及投诉举报电话等。

  掌握污泥去向 杜绝违规转移

  在此次制定的“方案”中,江苏省要求各级环保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充分发挥热电厂、水泥厂、垃圾焚烧发电厂等设施的处置能力,推进污泥规范化处置设施建设。2012年底前各地要建成并运行与当地污泥产生量和泥质相适应的污泥规范化处置设施。

  各地辖区内污水处理厂要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供污泥泥质、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理、处置等有关资料,以此为基础建立污泥专项档案并及时更新,掌握污泥去向。要做好对申报登记资料的审核工作,审核发现污泥去向不明或者处理处置方式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应要求污水处理厂及时整改,对于发现的污染和事故隐患,要及时进行跟踪监管,防患于未然。

  污泥跨省辖市转移处置的,需填写转移备案表,并经产生地和接受地省辖市环保局同意后报省环保厅备案,方可转移;省辖市内跨县(市)转移处置的,也需填写转移备案表,并经产生地和接受地县(市)环保局同意后报省辖市环保局备案,方可转移。

  污泥跨县(市)、省辖市转移处置的,将执行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并由污水处理厂按季度向所在地的省辖市环境局报送转移联单汇总信息。

  “方案”还要求各级环保部门要将对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单位的监督检查作为环保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现场监督检查频次每年不得少于4次,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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