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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使员工更改水表偷水 龙归自来水厂原厂长获刑11年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5-27  来源:新快报  浏览次数:193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周某潮、谢某初涉嫌盗窃广州市自来水公司供水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以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罚金20万元及有期徒刑4年、罚金1万元。新快报记者了解到,该案是广州有史以来首次对偷水进行刑事处理案件。

  “水老鼠”多次改小水表读数

  周某潮自2002年起承包经营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自来水厂,原为该厂厂长,谢某初为该厂员工。从2011年起周某潮多次指使谢某初改小广州市自来水公司向该厂供水所装水表的读数,从而减少应缴水费。龙归自来水厂的售水数额异常变化引起了广州市自来水公司的注意和重视。

  2012年2月21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谢某初在被告人周某潮的指使下,再次更改在广州市白云区龙归工商所旁的水表读数时,被广州市自来水公司联合广州市刑警支队现场抓获,缴获作案工具一批。被抓后,谢某初对其更改水表进行盗窃行为供认不讳,同时指认其行为为周某潮所指使,次日民警拘传周某潮到派出所调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周某潮、谢某初盗窃广州市自来水公司供水共计30万立方米(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3.9万元),以盗窃罪判处周某潮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0万元,以盗窃罪判处谢某初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万元,同时追缴周某潮个人被冻结的存款63.9万元发还广州市自来水公司。

  触犯刑法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昨日,广州市自来水公司接受记者采访时提醒,盗用城市供水,是指用水户包括公民、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为达到不交或少交水费目的,采用隐蔽或者其他不正当非法手段不计或少计用水量的行为。通过计量仪表盗水,企、事业单位及洗浴、餐饮业等通过破坏供水管道、动用公共消防用水的行为扰乱了城市供水正常生产经营秩序,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对城市供水企业的合法财产和合法经营权造成了侵害。因此,偷水实属触犯刑法,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将被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次案件办理过程中,办案机关对该起盗窃城市供水案件进行了长达一年多的艰辛取证、办案、确认等工作,并经反复核准涉案金额,最终认定两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拨打96968举报可获奖金

  记者从广州市自来水公司获悉,2013年5月成立的广州市防范和打击涉供水违法犯罪中心,主要负责组织打击盗用城市公共供水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

  大家如果发现有人偷水怎么办?市民可拨打110报警电话或96968(供水热线)进行举报,举报者信息将受保密处理。广州市防范和打击涉供水违法犯罪中心将按追收回自来水费的一定比例,对相关市民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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