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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垃圾倾倒太湖 利益是垃圾非法转移的动力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7-12  来源:水世界网  浏览次数:180
 

     苏州市公安局近日接到群众举报,有8艘船只停靠在吴中区金庭镇码头,欲向废弃的宕口堤岸倾倒垃圾。经立案侦查发现,自2016年6月15日起至案发,宕口堤岸已被倾倒垃圾约1.2万余吨。这些垃圾都来自上海。7月6日,犯罪嫌疑人孙某等12人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依法刑事拘留,仲某等6人被依法取保候审。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侦查中。
这些垃圾为何倾倒太湖?怎样遏制跨地区非法转移垃圾?本报为此特邀约相关人士撰文,阐述观点,以飨读者。

革除垃圾非法转移的动力

发生这样的垃圾转移如同走私一样,其动力是经济利益。要反思垃圾管理的制度设计,革除垃圾非法转移的动力,从根本上杜绝这类事件发生。

上海垃圾偷倒江苏事件,从公开报道看,这不是偶发事件,去年也有发生。另据新华报业网2016年1月报道,上千吨上海垃圾被运至无锡倾倒,事后处置费逾百万元。这是已经发现的,也许还有未发现的。针对此次事件,笔者认为,有以下几方面值得探讨。

首先,要建立严厉处罚制度,打击垃圾非法转移和偷倒一般垃圾的行为。目前,国家对危险废物非法倾倒有严厉处罚措施,但是对一般废物如建筑垃圾、生活垃圾个人非法转移和偷倒行为还没有明确的处罚规定,或处罚太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强调,“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含3吨以上的”,即构成刑法第 338条的严重污染环境罪。而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但目前许多地方还没有对一般垃圾私自跨地区转移处理作为处罚规定,有些则刚开始规定。如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规定,“不得擅自将境外和省外生活垃圾转移至本省处理”。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六项规定,擅自收集、运输处理境外和省外垃圾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一般垃圾转移过程中流动性和隐蔽性强,监管难度大,除了重罚外,鼓励公众监督也是有效办法。例如韩国实行垃圾计量收费后,为打击个人偷倒垃圾,一方面重罚,另一方面鼓励民众举报,规定将罚款的80%奖励给举报者。

其次,要反思垃圾管理的制度设计,革除垃圾非法转移的动力,从根本上杜绝这类事件发生。发生这样的垃圾转移如同走私一样,其动力是经济利益。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环境保护要求的差异造成不同地区垃圾处理成本的差异,这种差异增大就会产生一般废物的转移动力。一些发达国家为了抑制垃圾地区间转移,采用非完全计量收费,如将一般垃圾收费分解成两部分,即固定部分和变动部分。固定部分并不与垃圾量直接挂钩,如生活垃圾收费根据住房面积,其它一般废物根据生产规模等;而变动部分与垃圾量直接挂钩。这样操作之下,单位垃圾量收费显著降低,垃圾跨地区转移的经济动力也就消除了。


     最后,应该正确认识垃圾减量的目标要求。曾几何时, 上海市曾经将生活垃圾减量化工作作为上海市“十二五”规划中确定的一项重要内容,并明确生活垃圾源头减量目标,以2010年为基数,每年减少5%,至 2015年确保人均生活垃圾处置量减少20%,到2020年力争减少50%。但是,包括生活垃圾在内的很多垃圾都是由人的消费产生的,如果人口增加,同时又千方百计扩大消费,在这样的背景下,制定垃圾减量目标是想当然的想法,也许这才是发生垃圾异地倾倒的重要原因。另外,有些地方不仅不切实际地提出垃圾减量化具体指标要求,还提出超量征收较高处理费的经济措施。这些措施也许初衷是好的,但实际结果可能助长垃圾跨地区非法转移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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