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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水环境专家:应尽早建立水资源税制体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7-13  来源:水世界网  浏览次数:156
 

——专访水环境专家、合肥工业大学教授汪家权  

水是一种极为重要的不可替代的自然资源。随着经济水平的高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对水的需求急剧增长。而水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人们在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同时,必须进行科学管理和保护。河北省开展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将带来哪些变化?记者采访了水环境专家、合肥工业大学教授汪家权。

记者:水资源费和水资源税的区别是什么?

汪家权:水资源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取水单位征收的水资源的有偿使用费用。而水资源税则是各级税务机关对取水单位使用水资源收取从价计征的资源使用税。利用税收强制性、规范性的特点,强化政府对水资源使用的调控能力,进而有效配置水资源。

记者:水资源费改为水资源费后,意味着什么?

汪家权:首先,收费主体改变了。原来是水利部门核定取水量“从量计征”水资源费。而费改税后,水资源税则由税务部门“从价计征”。启动水资源费改税,不仅意味着征税范围扩大到生态资源领域,也显示出清费立税的改革思路和特征。

其次,费改税后,执行力度更大,效率也更高。以前,水资源费由水利部门收缴、财政部 门管理、价格部门监督。因此,收取水资源费涉及很多部门利益和关系,往往不好协调,难免各自从部门利益出发。改为水资源税后,总额上交国库,只有一个征收与使用主体,杜绝了寻租空间。

记者:如何用税收这一刚性手段推进节水?

汪家权:在节水效果方面,初期阶段效果不会很明显。因为试点初期规定了“总体上不增加生产、生活合理用水的负担”。原来收取多少金额的费,现在虽然改为税,但征收总量差距不大,因此效果不一定明显。

但是,随着费改税的逐步推动,为后面推进节水奠定了良好基础。因为水资源税从价计征构建了税收自动调节机制,既有利于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又能自动反映水资源市场需求与价格的变化。通过征收水资源税,把社会利益与人们自身利益联系在一起,将会对人们的节水意识产生影响,从而使人们自觉节约与保护水资源。

记者:怎样用税收杠杆遏止超采?

汪家权:由于不同地区水资源禀赋不同,税率也不尽相同。按照税费平移的基本原则,由国务院确定税率幅度,各省在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适用税率。这就好比房产资源,越稀缺的地方价格越贵。各地根据当地水资源承载能力,确定合理的税率。对于不同行业和领域,水资源税缴纳数额不同。把水资源的承载能力、市场与税收联系起来,利用税收杠杆来有效遏止水资源超采。

记者:为何选择河北作为费改税的全国试点?

汪家权:河北省水资源种类除当地地表水、地下水外,还有南水北调跨流域调水等类型,加之河北省水资源短缺、前期节水计量、水资源管理等工作基础好,各方面条件比较成熟,因此选择河北省作为水资源费改税的全国唯一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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