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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计量司关于开展重点管理计量器具专项核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8-02  来源:计量司网站  浏览次数:166
 

质检总局计量司关于开展重点管理

计量器具专项核查的通知


质检量函〔2016〕2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加强计量器具制造许可管理,进一步提升计量器具制造许可发证质量和信息化管理水平,强化重点管理计量器具的证后监管,从源头把好计量器具质量关,总局计量司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重点管理计量器具制造许可专项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首批重点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和《重点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第二批)》中发布的电能表、水表、煤气表、衡器(不含杆秤)、加油机(含加油机税控装置)、出租车计价器、热能表、粉尘测量仪、甲烷测定器(瓦斯计)等9种重点管理的计量器具。

 

  二、核查内容

 

  (一)许可发证情况摸底。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各省级局)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管理计量器具生产企业的调查摸底,并将获证情况和信息于2016年10月31日之前上传至总局统一的计量器具许可证管理系统(网址:http://111.205.213.144:8080/SSIProject/,初始用户名为各省汉语拼音缩写,初始密码:111111),并做好数据的实时更新。

 

  (二)许可工作情况检查。各省级局应当对重点管理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和制造许可工作进行全面核查,主要包括:是否存在超范围许可情况,许可办理时间是否存在超期,委托的型式评价机构是否为总局统一授权的技术机构,型式评价环节是否能够严格按照型式评价大纲的要求开展工作,许可考核环节是否严格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考核规范进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核准、变更、注销等情况是否及时公告并报总局备案等。

 

  (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情况调查。各省级局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型式批准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审批改革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和总结,是否存在审批职能划转、审批程序简化、审批权下放等情况,分析当前制造计量器具许可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提出符合改革方向的下一步监管意见和建议。

 

  三、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规范管理。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和制造许可是从源头把好计量器具产品质量关的重要抓手。特别是9种重点管理的计量器具,量大面广,直接关系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和环境监测等,与百姓生活和生命健康安全息息相关。各省级局应当高度重视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和制造许可工作,以此次重点管理计量器具许可核查为契机,不断规范型式批准和制造许可各环节的审批程序,建立规范、科学、公开、高效的行政审批体系,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二)加强监督,依法处理。各省级局要加强对计量器具的证后监督和管理。对在型式批准和制造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对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做出许可决定的,要依法予以撤销,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不属于发证范围擅自颁发型式批准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要依法予以撤销。

 

  (三)加强备案,及时公开。各省级局应当根据《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定期通过报纸或网站等方式公布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名单,并通过计量器具许可证管理系统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各省级局要高度重视许可信息管理工作,指派专人作为系统管理员,负责许可数据的录入、更新维护和管理工作。今后,将陆续要求所有计量器具发证信息导入该信息管理系统,请各省级局提前做好相关准备。

 

  (四)全面总结,及时上报。请各省级局于2016年10月底前上报本次核查工作总结(含附件)。总结中要包含本次核查的基本情况、好的经验和做法、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意见和建议等。

 

 联系人:邓思齐

 电话:010-82261841

 传真:010-82260349

 E-mail:dengsq@aqsiq.gov.cn

 

附件:

1、重点管理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和制造许可情况调查表             

2、计量器具许可证管理系统省局系统管理员信息表

 「来源:计量司网站 计量资讯速递编辑整理」

 

 

    

计量司

2016年7月27日

 


咨询热线:020-38835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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