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名牌产品标志管理办法
(2002年5月29日,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统一规范福建名牌产品标志的使用管理,维护福建名牌产品信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名牌产品标志适用于获得福建名牌产品称号并保持其荣誉的产品。福建名牌产品标志是质量标志。
第二章 标志及标志使用
第三条 “福建名牌”产品标志的主体是一个中文篆书“名”字的造型,在标志设计中江福建的拼音首写字母“F、J”结合进中文篆书“名”字的上半部,反映出福建名牌的内在含义。标志使用兰色为背景市强调福建名牌评定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福建名牌”产品标志分为八种规格(见附件)。
第四条 为防止“福建名牌”产品标志被仿冒,标志全部采用目前国内最先进的防伪技术进行制作。委托福建兆信防伪科技有限公司统一提供制作和服务,供福建名牌产品生产企业使用,并相应收取标志的制作成本费用。
第三章 标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福建名牌产品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福建名牌产品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福建名牌标志只能使用在与获得福建名牌产品称号相一致的产品规格、型号或品种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第七条 对已获得福建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江暂停直至撤消该产品的福建名牌产品称号:
1、产品质量发生大的波动;
2、消费者(用户)负面反映强烈;
3、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4、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遭到国外预警通报。
暂停期间或撤消称号的产品,停止使用福建名牌标志。
第八条 未获得福建名牌称号的产品,不得冒用福建名牌产品标志;被暂停或撤消福建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得通过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福建名牌产品标志;禁止转让、伪造福建名牌产品标志及其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标志。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冒用质量标志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