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产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检查管理规定
闽质监监[2002]70号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我省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对重要工业产品进行生产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以下简称生产条件)检查,是产品质量监督的一种重要手段和方式。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要工业产品,是指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产品以及消费者普遍关心的产品。重要工业产品目录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商省行业管理部门确定后向社会公布。已获得生产许可证和强制安全认证产品的生产企业不再另行检查。
第四条 在福建省内生产重要工业产品和从事生产条件检查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质监局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全省生产条件检查工作。
其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有关生产条件检查规范性文件;
(二)公布实行生产条件检查的重要工业产品目录和实施时间表;
(三)会同省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制定生产条件检查产品实施细;
(四)指导、监督下属局的生产条件检查工作;
(五)颁发“重要工业产品生产必备条件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
第六条 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条件检查工作。
其职责是:
(一)组织有关规章、实施细则的宣贯工作;
(二)组织编制生产条件检查计划并按时报省质监局备案;
(三)组织对行政区内企业进行生产条件检查工作。
第七条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县质监局)在上级质监局的组织下参与本辖区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检查工作。
第八条 法律、法规对生产条件检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检查的内容
第九条 对重要工业产品生产条件检查内容:
(一)企业的法定资格,产品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基本设备、工艺装备、设施和环境条件;
(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计量仪器、设备和检测手段;
(四)与产品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计量、检验人员;
(五)执行产品标准的情况;
(六)产品质量标识;
(七)基本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及其执行情况。
第十条 生产条件由具体产品生产条件检查实施细则规定。
第四章 检查和发证
第十一条 检查单位应当组织2至3名专家组成现场检查组,具体实施现场检查工作。专业人员可从行业协会中可信任从事该项工作的人员中聘任。
第十二条 检查时间根据企业规模大小和产品工艺复杂程度确定,一般以1至2日为宜。
第十三条 现场检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首次会议;
(二)分组进行检查,记录检查结果;
(三)检查组内部会议,形成现场检查报告;
(四)同企业负责人交流;
(五)本次会议,宣读检查报告。
第十四条 检查结论分为通过或不通过两种。结论为不通过的,企业必须整改后重新提出复查申请。
第十五条 进行文件补充检查或者现场复查的,检查或者复查人员应当写出补充检查报告,并签名。补充检查报告随现场检查报告一并上报。
第十六条 现场检查组必须客观、公正地出具现场检查报告。
现场检查报告应当详细载明企业存在的问题,并有现场检查组成员签名和加盖企业公章。结论为通过的现场检查报告(含补充检查报告)一式四份,一份交企业,三份上交检查机构。结论为不通过的现场检查报告一式两份,企业和检查机构各一份。
第十七条 根据现场检查报告,符合生产条件检查产品实施细则等有关要求的,由设区的市质监局向省质监局提出颁发合格证的意见。
第十八条 合格证有效期为3年。合格证为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正本由企业留存,副本可供有关部门或用户查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取得合格证的企业应当加强质量管理,保持相应的生产条件,保证产品质量。当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以及产品标准修订时,应当在10日内报告组织检查工作的质监局。质监局视情决定是否再进行现场检查。
第二十条 合格证实行动态管理。各级质监局应对获证企业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凡企业在合格证有效期内,改变生产必备条件,不能保证产品质量的,其合格证应予收回,并及时报告省质监局,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对按规定必须取得合格证的而未取得的企业或企业处在整改期间,质监局应对该企业出厂的产品实行强制性委托检验,合格的允许出厂,直到改正为止。
第二十二条 不得伪造、冒用或者转让合格证。
第二十三条 对从事生产条件检查工作的人员出具虚假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