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标准水平评价管理规定
(2003年7月15日,闽质监标[2003]186号)
第二条 企业执行标准水平评价工作分为省级评价和市级评价,评价工作由省、市质量监督局负责组织。
第三条 标准水平的标准包括产品标准、企业标准体系、管理标准和服务标准等标准。
第四条 标准体系评价等级分为:国际先进水平、国际水平、国内先进水平、省内先进水平。
第五条 国际先进水平是指企业执行的标准等同或修改采用20世纪90年代之后发布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或经国家级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或省级专家认定标准中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第六条 国际水平是指企业执行的标准等同或修改采用先行有效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或经国家级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或经省、市级专家认定标准中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到国际水平。
第七条 国内先进标准是指企业执行的标准中的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或经国家级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或市级以上专家认定标准中的主要技术指标到国内先进水平。
第八条 省内先进水平是指企业执行的标准中主要技术指标达到省内同行业领先水平,或经省级归口单位认可或市级以上专家认可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的。
第九条 评价中的技术性工作可委托技术机构或技术性中介机构进行,专家组一般为3-5人组成,专家应在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标准化工作五年以上的资格。
第十条 经过标准化水平评价的单位,可由组织评价单位发给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制的标准水平评价证书。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3年7月15日起实施。
附件:
福建省标准化水平评价 申 报 表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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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附以下材料: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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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
企业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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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电话 | ||
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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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邮编 | ||
产品标准名称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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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标准中主要技术指标与国内外标准分析对比: |
企业自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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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评审意见 |
组长签章: | ||
组织评价单位意见 |
(章) 时间 |
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意见 |
(章) 时间 |